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29日公布的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》
规定:
- 新设立的个人独资、个体工商户名称中需带有“(个人独资)”‘(个体工商户)”字样,无名称个体除外;
- 名称申办、新设立的名称禁止使用包含"集团(集团)字样,变更业务除外;
- 变更后名称为集团母公司时,需采集至少3家控股公司信息(控股企业名称、控股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、控股比例) ;
- 名称申办、名称变更申办业务,取消“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”,同时将“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”文书名称调整为“名称保留告知书”;
- 新申办名称不允许使用'实业’、发展、'产业'等无行业表述,变更除外。
与10月1日起施行,更详细的可前往:https://www.samr.gov.cn/zw/zfxxgk/fdzdgknr/fgs/art/2023/art_1e269e76abdb405ab5253b7c78e45f6a.html 查看